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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
发布日期:2022-12-05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    点击:

语言实验教学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
根据国家、北京市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,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心消防安全管理,确保中心设施设备及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实验教学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。中心主任是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,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。每个实验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,对本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。

二、严格按照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》进行自查自纠。

三、实验教学中心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属地辖区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实行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。各实验室要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行政工作,做到同计划、同布置、同检查、同总结、同奖罚。

四、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,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。具体职责是:

1.贯彻落实执行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、上级消防安全有关指示及学校、学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。

2.建立健全实验教学中心的消防安全制度,确定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各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,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。

3.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,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,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,对一时难以排除的消防安全隐患,要及时填写《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表》向校保卫处和资产处安全科报告并派专人看守。

4.实验教学中心内的消防报警装置、按照消防有关规定,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,要定期保养和维修,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。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或挪用。

五、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实验室消防安全负责。具体职责是:

1.遵守消防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规定,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区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,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汇报。

2.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、性能和使用方法,认真填写安全台账。

3.了解并学会预防火灾的措施、扑救火灾的方法;会用消防器材,会扑救初期火灾,会报警。

六、实验教学中心中控室、仓库等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:

1.室内不得擅自乱拉电线、安装临时电器设备。

2.室内严禁吸烟、使用明火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。

3.室内不得留宿住人。下班前应拉闸断电。

4.禁止使用功率在 60 瓦以上的灯具,灯具距离书架、货架应不小于 30 厘米,书架、货架与屋顶的距离应不小于 50 厘米,书架、货架之间不得堆放书籍及其它物品。

5.工作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、性能和使用方法,会扑灭初期火灾并报警。

七、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:

1.使用电器设备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。

2.室内禁止随意乱拉电线、增加大于电路负荷的电器设备。

3.禁止吸烟、动用明火或使用电加热器。

4.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。

5.工作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、性能和使用方法。会扑灭初期火灾并报警。

八、在消防安全工作中,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人员,可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:

1.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法规、规章、消防技术规范,组织制度健全,宣传教育普及,及时消除火险隐患,无火灾事故,成绩突出。的单位。

2.及时组织扑救火灾,避免重大损失,有显著贡献的。

3.热爱消防工作,模范遵守消防法规,积极参加各项消防活动,事迹突出的个人。

4.发现火险隐患,避免火灾发生的个人。

5.积极扑救火灾,抢救公私财产和人民生命,表现突出的个人

九、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发生火灾的人员,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,并实行“一票否决制”,取消有关责任人的评先评优,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1.电器设备安装、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规定,用电量超负荷,有引起火灾危险的。

2.各种火源安装、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安装使用明火的。

3.在动用明火之前(电、汽焊或生活用火)未开具动火证的或在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、使用明火的。

4.在实验室、中控室、核心机房使用禁用电热器具的。

5.违章用火、用电造成管理不善,发生险情的。

6.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。

7.在实验室、中控室、核心机房场所堆物堵塞疏散通道出口的。

8.不接受保卫部门的消防监督的。

9.存在火险隐患,不向保卫部门报告或不按保卫部门要求采取措施的。

10.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瞒火灾损失,破坏火灾现场的。

11.违反消防法规、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造成火险隐患的。